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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萧峰
2024年5月30日,(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公告称: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7202423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1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29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4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在此之前,2024年4月30日,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证通电子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该报告表示:重大缺陷是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一项控制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证通电子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现如下重大缺陷:如财务报表附注五(六)及十六(一)所述,2020年度证通电子向深圳市永泰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工程款名义支付39986894.03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笔款项一直挂在其他应收账款中。对于该笔资金的最终去向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同时无法判断其余额是否可以全部收回。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证通电子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除此之外,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还对证通电子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称:如财务报表附注五(六)及十六(一)所述,2020 年度证通电子公司向深圳市
永泰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晟”)以工程款名义支付39,986,894.03 元,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该笔款项一直挂在其他应收款中。对于该笔资金的最终去向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同时无法判断其余额是否可以全部收回。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证通电子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保留意见提供了基础。
同日,证通电子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表示:
(一)关于资金占用的事项
经公司自查发现,2020年度证通电子公司向深圳市永泰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晟”)以工程款名义支付39,986,894.03元,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将上述交易予以还原,借记其他应收款-永泰晟,贷记应付账款。
(二)关于其他关联方回款的事项
经公司自查发现,公司客户于2021年度回款40,000,000.00元主要来源公司正常预付的工程款7,999,091.37元、提前支付的工程款27,000,908.63元以及正常应付未付的工程款5,000,000.00元。从2022年度和2023年度供应商的还款资金流水显示,供应商于2022年度偿还 22,000,908.63元,2023年度偿还5,000,000.00元,合计偿还了27,000,908.63元。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中“1-22权益性交易”的规定: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东、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目的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因此,应认定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上市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判断是否属于权益性交易时应分析该交易是否公允以及商业上是否存在合理性。上市公司与潜在股东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应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上述事项导致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财务报表之在建工程、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信用减值损失、所得税费用等科目会计核算存在会计差错。根据董事会决议,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对上述交易产生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目前,ST证通的索赔正在征集中,受损股民可联系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tz315-wh),咨询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及流程。